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就下列時間擇定: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一樓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一樓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

2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公證結婚日期不得早於結婚報告表上之預定結婚日期)。

3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4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單身證明有效期限:須單身證明之發證機關三個月內出具。

八、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九、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十、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備註:新人們必須在公證前3天先去辦裡登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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